蓄电池核对性放电试验检查应严格按照《电力系统用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DL/T 724-2000)的要求进行,并注意以下要求:
(1) 一组阀控蓄电池
变电所中只有一组电池,不能退出运行,也不能做全核对性放电时,允许用I10电流放出其额定容量的50%或30%,进行半核对性放电试验;若有备用阀控蓄电池组作临时代用,该组阀控蓄电池可作全核对性放电。
(2) 两组蓄电池
变电所中若具有两组阀控蓄电池,可先对其中一组阀控蓄电池组进行全核对性放电,若经过3次全核对性放充电,蓄电池组容量均达不到额定容量的80%以上,可认定为此组阀控蓄电池不符合使用要求,应安排更换。
(3) 阀控蓄电池核对性放电周期
新安装或大修后的阀控蓄电池组,须进行全核对性放电试验;以后运行第1年、每隔2~3年进行一次核对性试验,运行了6年以后的阀控蓄电池,应每年作一次核对性放电试验。(智能蓄电池放电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