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DGC3986蓄电池充放电综合测试仪的要求
日期: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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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电池充放电要求如下:
(一)蓄电池的初充电
A.初充电前应对蓄电池组及其连接条的连接情况进行检查;
B.初充电期间,应保电源可靠,不得随意中断;
C.充电过程中,电解液温度不应高于45度。
(二)蓄电池初充电时的要求
(三)蓄电池初充电结束时的要求
A.充电容量应达到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B.恒流充电法,电池的电压、电解液的密度应连续3h以上稳定不变,电解液产生大量气泡;恒压充电法,充电电流应连续10h以上不变,电解液的密度应连续3h以上不变,并符合产品技术条件规定的数值。
(四)蓄电池组初放电终了时的要求
A.蓄电池的终电压及密度应符合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B.不符合标准的蓄电池的电压不得低于整组蓄电池中单体蓄电池的平均电压的2%;
C.电压不符合标准的蓄电池数量,不应超过该组蓄电池总数量的5%;
D.温度为25度时的放电容量应达到额定容量的85%以上。
(五)其他要求
A.电解液注入蓄电池后,应静置3~5h,液温冷却到30度以下,室温高于30度时,待液温冷却到室温吋方可充电。但自电解液注入第一个蓄电池内开始至完电之间的放置时间,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当产品说明书无规定时,不宜超过8h;
B.蓄电池的防酸栓、催化栓及波孔塞,在注液完毕后应立即回装;
C.蓄电池充电时,严禁明火;
D.初放电完毕后,应按产品技术要求进行充电,间隔时间不易超过10h。